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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以案釋法:這位國企老總簽個合同為何被判刑了?
  • 日期:2024-09-11 10:24   作者:
  •   公司是一家由中央企業(yè)控股的上市公司。A公司在公司《章程》中對于重大事項的審批決策權限進行了規(guī)定,即“3000萬元以上的資產購買或出售由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準”。A公司在《合同管理辦法》中對公司主要負責人的權限進行了規(guī)定,即“總經理的權限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下、2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;董事長的權限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,20萬美元以上、3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;超過上述標準的合同由董事會批準;重大合同的簽訂應成立簽約小組”。

      2007年,陳某任A公司董事長、總經理兼法定代表人期間,B公司提出向A公司購買3000噸xxx礦石。在未對B公司進行深入的盡職調查、不了解對方資信的情況下, 陳某以抓住商機、特事特辦為理由沒有經過董事會審議,超越權限與B公司簽訂《xxx礦石買賣合同》,合同約定A公司將3000噸xxx礦石賣給B公司,標的額為5000萬元。A公司負責此事的 相關人員雖然知道陳某超越權限、違反程序,但仍按照陳某的指示,如期向B公司發(fā)貨。A公司發(fā)貨后,B公司僅支付貨款300萬元,其余貨款一直無法收回。經會計師事務所鑒定,2007年度,A公司與B公司xxx礦石交易事項,給A公司造成的損失為4700萬元。2014年5月4日, 一審基層人民法院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4年;陳某不服一審判決,向中級人民法院上訴;2014年10月21日,二審中級人民法院裁定 維持原判。

      法律分析

      陳某身為國有公司董事長、總經理、法定代表人,在經營活動中,擅自與對方簽訂合同,最終導致國有資產遭受巨大損失。

      一.違反規(guī)則

      1、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(以下簡稱《公司法》)關于公司董事的勤勉義務的規(guī)定!豆痉ā返147條、第148條明確規(guī)定了公司高管應對公司負忠實勤勉義務,不得從事任何有違忠實及勤勉義務的行為。本案涉案合同標的額達到5000萬元,陳某未要求本企業(yè)相關人員對對方做任何盡職調查,在未掌握對方財產情況,不了解對方償還能力的情況下,將大量貨物出售給對方,最終導致企業(yè)損失4700萬元。陳某的行為是對企業(yè)的嚴重不負責任,未盡到勤勉義務。

      2、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(yè)國有資產管理法》的禁止性規(guī)定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(yè)國有資產管理法》第26條明確禁止國有企業(yè)高級管理人員超越權限決定企業(yè)重大事項:“國家出資企業(yè)的董事、監(jiān)事、高級管理人員,應當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以及企業(yè)章程,對企業(yè)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,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,不得侵占、挪用企業(yè)資產,不得超越職權或者違反程序決定企業(yè)重大事項,不得有其他侵害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行為”。本案中,A公司《合同管理辦法》明確界定董事長的權限為200萬元以下,涉案合同標的額高達5000萬元,陳某擅自簽訂合同屬于越權行為,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(yè)國有資產管理法》的規(guī)定。

      3、違反“三重一大”的有關規(guī)則。中共中央辦公廳、國務院辦公廳印發(fā)的《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(yè)貫徹落實“三重一大”決策制度的意見》對“三重一大”事項的集體決策做了明確規(guī)定,“國有企業(yè)黨委(黨組)、董事會、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等決策機構要依據各自的職責、權限和議事規(guī)則,集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’事項,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”。根據該意見,標的額5000萬元合同的簽訂屬于該企業(yè)“三重一大”事項,應當集體討論決定,不能個人專斷。

      4、違反公司章程的有關規(guī)定。A公司章程中明確界定了重大資產購買的標的額及審批權限“3000萬元以上的資產購買或出售由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準”。本案中,A公司向B公司出售價值5000萬元×××石,是3000萬元以上的資產。陳某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要求,由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準。但是陳某并未提交董事會,擅自做了決定,最終導致企業(yè)損失4700萬元,屬于超越權限簽訂合同。

      5、違反了公司制度。A公司《合同管理辦法》明確規(guī)定,“總經理的權限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下、2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;董事長的權限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、200萬元以下,20萬美元以上、3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;超過上述標準的合同由董事會批準;重大合同的簽訂應成立簽約小組”。A公司《合同管理辦法》對于董事長的權限規(guī)定是200萬元以下,陳某顯然違反了《合同管理辦法》。

      陳某應承擔的責任

      陳某雖然提出與B公司簽訂合同是為了提高企業(yè)經營業(yè)績,從企業(yè)利益出發(fā),才越權簽訂了合同,但是違反了法律規(guī)定的相關義務,給企業(yè)造成重大損失,應當因此承擔法律責任。

      依據《刑法》第168條的規(guī)定,國有公司、企業(yè)的工作人員, 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,造成國有公司企業(yè)破產或者嚴重損失, 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 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,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      一般來講,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為:(1)主體上,國有企業(yè)工作人員;(2)客觀上,國有公司、企業(yè)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有責任或者濫用職權,造成國有公司、企業(yè)破產或嚴重虧損,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;(3)結果上,給國有公司造成巨大損失;(4)主觀上,間接故意或過失。

      陳某是國有企業(yè)人員,符合國有企業(yè)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罪的主體條件;客觀上,陳某違反公司章程及《企業(yè)合同管理制度》的規(guī)定,未經過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,擅自與對方簽訂合同,符合該罪的客觀要件;結果上,給企業(yè)造成了4700萬元的重大損失,應予追訴;主觀上,陳某是為了追求企業(yè)利益的最大化,屬于過失犯罪。綜上,陳某的行為符合國有企業(yè)人員濫用職權罪的主體、客觀、結果、主觀要件,法院依據《刑法》第168條的規(guī)定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。

      應對措施

      陳某之所以可以“老板說了算”,主要原因有以下兩個方面:

      一是陳某自己認為“老板高于章程”。陳某作為法定代表人,形式上甚至實質上掌握代表法人簽訂合同的最終決定權。在訂立合同過程中,法定代表人簽字常常是合同的生效條件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公司,他以公司名義對外實施的行為,就是公司的行為,該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公司承擔。久而久之,法定代表人難免會有“一人說了算”的意識,甚至認為自己存在章程以外的特權。陳某的行為就是典型的認為“自己說了算”,缺乏“規(guī)則意識”,無視公司章程,重大決策自行拍板,最終給企業(yè)造成了巨額損失。

      二是相關管理人員認為“老板高于章程”。公司章程具有公司“憲法”的地位,除《公司法》以外,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和活動的最重要的依據,是公司股東、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都應當遵守的。但是, 在實踐中由于企業(yè)內部的上下級關系,存在企業(yè)經營管理人員“不認章程、只認老板”的現象,把老板的指示當作經營活動依據,不考慮老板的指示是否違反章程。本案中,A公司章程對于董事長的權限有明確界定,陳某超越權限簽訂合同,相關人員不僅未質疑陳某的權限,還按照陳某的要求按時發(fā)貨。

      從本案可以看出,企業(yè)經營管理人員特別是主要領導要有規(guī)則意識,要做到“法無授權不可為”,不能越權而為,不能“特事特辦”。企業(yè)相關經營管理人員要自覺學法守法,遵守企業(yè)規(guī)章制度,把好法律風險防范關口。對于領導的決定,要認真判斷,不能盲從。同時,企業(yè)要完善財務管理、物資采購等各項制度,要強化制度落實監(jiān)督機制,形成相互協調、有效制衡的工作機制,對于違規(guī)行為要及時發(fā)現、及時制止,開展責任追究。